历史官职 > 除名 官制用语。宋朝对犯罪官员处分方式之一。即除去名籍,贬为平民。被除名者,同时附加其他处分,如勒停或送某州编管。 官制用语,因病或犯罪除去官爵名籍者称除名。《三国志·魏书·方技·华佗传》:“军吏梅平得病,除名还家。”在唐宋两朝,为处罚犯罪官吏的方式之一,即除去官爵名籍,贬为平民。《唐律疏议三·名例》:“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疏议》曰“课役从本色者,无荫同庶人,有荫从荫例。” 除名相关 一品一王一卿一命一人一丈夫一字王一经博士一品大夫一品夫人乙字库大使二丞二营二帝二皇二师二后二傅二祖六宗二十四长二十八将二帝三王二营都尉二十七世妇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䦈 每日一成语:背公向私 每日一词语:煙嬌 每日一诗词:入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