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除名 官制用语。宋朝对犯罪官员处分方式之一。即除去名籍,贬为平民。被除名者,同时附加其他处分,如勒停或送某州编管。 官制用语,因病或犯罪除去官爵名籍者称除名。《三国志·魏书·方技·华佗传》:“军吏梅平得病,除名还家。”在唐宋两朝,为处罚犯罪官吏的方式之一,即除去官爵名籍,贬为平民。《唐律疏议三·名例》:“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疏议》曰“课役从本色者,无荫同庶人,有荫从荫例。” 除名相关 监北军使者监生监令监印处监市监司监母斡鲁朵监考使监当官监州监军监军侍御史监军使监军使者监军校尉监军御史监军道监军寨统领司监农御史监丞监医正监医副监佃督监作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𧂕 每日一成语:胡孙入袋 每日一词语:傳位 每日一诗词:题花木翎毛画(二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