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河泊所 明、清掌征收鱼税的机构。于全国各河湖堰池设。明朝视事之繁简设官一至三人不等; 清朝设大使以掌其事。 官署名。元朝在建康、安庆、池州等处设河泊所,以大使、副大使领之,掌收渔税。明沿元制,洪武十五年有河泊所二百五十二处。清朝只在广东设所,有官二人,见《明史·职官四·河泊所》。 河泊所相关 县知事县正堂县政府县公主县书佐县三老县司法处邑司邑长邑丞邑尉邑君邑侯邑主邑借纳言将军纸署监纹锦总院纹锦总院提领祀令祀官社君社稷臣社稷之臣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𪹳 每日一成语:十全十美 每日一词语:无风 每日一诗词:半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