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法制院院使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长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一人,正二品,简任。承总理大臣命管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各官。


官名。清末置,为法制院的长官,见“法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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