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官职 > 社长

①官名。南宋乡兵之统兵官。时诸州忠义巡社每十人为一甲,五甲为一队,四队为一部,五部为一社。设社长、副社长各一人,由社内推选。掌统一社之兵。绍兴 (1131~1162) 初罢。② 元朝社会基层组织社的负责人,属地方职役。世祖至元七年(1270)起,全国普遍建立社。农村以自然村为基础,大体五十家为一社,设社长,由官府委派,负责督促本社农业生产、统计户口、征调赋役、维持治安等事,本人免除杂乏差役。城市的社设在坊下,户数无定制,社长负责维护封建法纪及地面治安。③明、清社仓之主持人。明朝地方设社仓,令民二、三十家为一社,择家殷实而有行义者一人为社首,处事公平者一人为社正。清朝则以正、副社长管理,三年一更换。下设正、副仓长。


乡官,即里正。顾况《田家》:“县帖取社长,嗔怪见官迟。”元代十家为一社,择一人作社长,位低于里正。《元史·刑法四·捕亡》:“诸奴婢背主而逃……邻人、社长、坊里正知不首捕者,笞三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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