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故入故出

并列 法律上称判罪过轻或过重,为故入故出。《清会典事例刑部刑律断狱官司出入人罪》:“承审官改造口供,故行出入者革职,故入死罪,已决者抵以死罪,其草率定案,证据无凭,枉坐人罪者亦革职。”△常用于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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