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典故 > 弃市

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本指受刑罚的人皆在市头示众,民众共同鄙弃之,后以“弃市”专指死刑。《汉书.景帝记》:“〔中元〕二年春二月……改磔曰弃市,勿复磔。”颜师古注:“磔,谓张其尸也。弃市,杀之于市也。”宋 秦观《盗贼中》:“今盗贼之法,可谓密矣。强盗得财满匹及伤人者辄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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