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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飭各地方官統一名稱令文
臨時大總統袁世凱
1912年11月26日

臨時大總統令:

民國成立以來,各省府、廳、州、縣分職設官率,皆自為風氣,或早改從知事之新名,或尚沿襲牧令之舊制。同此一國,而官吏名稱乃竟歧出若此,其何以示統一而策進行?

現在地方官制制定需時,自宜體察各省情形暫行畫一辦法。查知事一官,沿江沿海各地方多有成例,應令各省參照覆選區表所列。各初選區將所屬各縣及凡 府直隸廳、州之有直轄地方者,所有長官官名一律先行改為知事。一應管轄區域暨辦事權限,悉依現制辦理。

其未裁道及無直轄地方之府、各省份,該道府官名均暫仍舊一俟地方官制公佈施行後再行分別遵照至各省行政長官以下。

現設各司南北不同,尤非整齊之制,應由各該都督、民政長,限於令到十日内,迅將該省現設若干司連同其他直轄官署司所,現行名稱分別電呈以憑核辦。

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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