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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非人生之歸宿論
作者:高一涵
本作品收錄於《新青年/卷1
《新青年》1(4)

    今吾國之主張國家主義者。多宗數千年前之古義。而以損已利國為主。以為
苟利於國。雖盡損其權利以至於零而不惜。推厥旨歸。蓋以國家為人生之蘄向。
人生為國家之憑藉。易詞言之。即人為國家而生。人生之歸宿。即在國家。是也
。人生離外國家。絕無毫黍之價值。國家行為。茫然無限制之標準。小己對於國
家。絕無並立之資格。而國家萬能主義。實為此種思想所釀成。吾是篇之作。欲
明正國家蘄向之所在。以證明此說之自相矛盾。世有君子。幸正教焉。
    關於國家蘄向一事。至十九棋初葉以前。紛紛聚訟。幾為政治學議論匯萃之
區。迨近世且有謂為無置論之必要者。又因國家官品之說興。多謂國家如自然物
。其生長發育。皆因其有自然主體。主體而外。絕無蘄向之可言。殊不知國家為
人類所創造之一物。其實有體質。即為人類所部勒之一制度。用為憑藉。以求人
生之歸宿者也。故一國之建也。必有能建之人。與夫所建之旨。能所交待。而國
家乃生乃存。乃發達。乃垂久。固非漫無主旨。而自然生成也者。國家為事而非
物。一事之起。必有其所以起之因。事客而所以起之因乃為主。至於物則不然。
一物之生長。其有所以生長之因乎。其生其長。乃因其自然。無所謂當然。於自
體而外。一無所為。非如事之有為而為也。故攻物理學家。常以事實變理想。不
以理想變事實。因物推理。無所容心。若治人事學者。則凡為經營締造之事。必
有所以經營締造之旨。存乎其先。即事而言。則所經營締造之事。即為所以經營
締造之旨之憑藉。用為達其所以經營締造之旨之方法。即人而言。則所以經營締
造之旨。即為所經營締造之事之蘄向。主之以作所經營締造之事之歸宿。質言之
。即事為人之憑藉。人為事之蘄向。是巳。國家之學。人事學也。當其建國之始
。必有所以建國之因。所建者國家。而所以建者則為人生自身之問題。故國家靳
向。即與人生之蘄向同歸。此學者所以多反掊國家官品說。而主張國家必有蘄向
之微旨也。
    顧國家既有蘄向矣。又不可不明國家蘄向論。在政治學上。其為重要若何也
。格芮曰。“欲定國家措施之正當範圍。必先定國家之蘄向。”[注:Garner's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Science. ” Ch. X, P.311.]蓋政治之事。 有
鵠焉。有術焉。鵠者根本大則。術則本此大則。達諸實行者也。以言其經。則國
家蘄向為政鵠。政府之職務為政術。以言其用。則政府之職務為政鵠。政府之政
策為政術。故國家蘄向為大經大法之所主。主定則發號施令。皆得准此而行。非
先明正國家蘄向之所在。則政府之適當職務。必遊移蕩漾而無著。或起而強定之
。岐其途徑。則所行之政。必將與所蘄之旨僢馳。此國家蘄向論之所以為重要也

    自政治學說發達以來。關於國家蘄向一事。岐議橫生。莫衷一是。日人小野
塚曰、“國家蘄向論。自古為政治學中之重大宿題。其岐議之橫生。亦隨歷史而
愈進。”[注:見日本法學博士小野塚喜平次政治學大綱國家之目的節。]柏哲士
曰、“關於此旨。議論豐富。然皆參差背戾。極不相調。且又多非充滿之論。”
[注:Burgess, "Political Science and Constitutional Law."Vol. I, P.83.
]其故何歟。非以人事之學。因時變化。不主故常。非若物理之學。 一成不變者
哉。日人浮田和民曰、“國家之實際蘄向。因時勢境遇及其實力之如何而異其旨
。隨人民之自覺。應時世之要求。以變其趣者也。”[ 注:見日本法學博士浮田
和民政治原論國家之目的章]蓋國家為人類所部勒。利用之為求人生歸宿之資。
其職務之均配必視所建設者當時之缺憾所在。合為群力。以彌縫而補救之也。故
國家之措施。設不應時世之急需。與夫人民之缺點。以變通盡利之。則反人民之
蘄向。反人民蘄向之國家蘄向。斯為不適於人群之制度。制度而不適於人群。斯
直無可存之資格。終亦必亡而巳矣。且反背人民之蘄向以建國家。則國家人民之
旨趣。莫由調和。莫由一致。將損人民之權利以益國家乎。離外有權利之人民。
以創一有權利之國家。則國家權利。將附著何所。夫一物之含有某性也。任碎其
分子。至於微塵。所含之性。必不異於全體之物性。何也、以全體之性。即此微
塵分子所合而成者也。總集人民之權利。雖不能即成國家之權利。然建築國家之
權利。必端賴握有權利。富有自治能力之人民。以人民必先能確保一己權利者。
乃能高建國家權利也。今欲以剝盡權利之國民(分子)結成一權利張惶之國家。
(全體)是猶聚群盲以成離婁。集群聾以為師曠也。故背戾人民蘄向之國家蘄向
。微特不可。抑又不能。人民蘄向。應時勢境遇而異其趣。絕無終古不變之事。
故學者又分為國家相對蘄向及絕對蘄向焉。
    古今唱國家絕對蘄向者。約言之可得兩派。即道德幸福說。與保護權利說。
是也。希臘之柏拉圖。德國之海格爾。皆以道德說為國家之絕對蘄向。亞裡士多
德以幸福為國家之絕對蘄向。繼此而懲前說之弊者。縮定國家蘄向之範圍。以限
制國家對於人民之干涉。但以確定小己權利。及以法律維持秩序等事。為國家唯
一之蘄向。如陸克康得韓鮑德[注:Humboldt,]斯賓塞爾等其最著者也。 陸克謂
國家之蘄向。在保護人民之生命財產及自由。康得謂國家以發揚光大人類之權利
為主旨。韓鮑德謂人類最高之祈求。即在完全發揚其能力。斯賓塞爾之說。略與
韓同。要皆藉國家之力。為一種方法。以發揚鼓舞群倫之權利者也。
    此外則有畫分國家蘄向。以應次施行者。略可當相對蘄向之目。其中著名者
。為德人郝尊道。[注:Holtzendorff.]彼謂國家蘄向有三。要皆相需相待。 相
劑相調。 而依其施行之序列之。 曰國力。 曰小己自由。 曰人類文化。 [注:
der nationale Machtzweck, der Freiheits- oder Rechtszweck, der
 Gesellschaftliche Culturzweck.]伯倫智理承郝氏之緒餘。 而以公安說為最
要。分國家蘄向為直接間接二者。前者關係國家自體。總括增進國力完全民生於
其中。後者關係小己自身。兼含維持自由治安於其內。[注:J. K. Bluntschli,
 "Allgemeine Staatslehre, " Bk. V, Ch. 4. ] 美人柏哲士分國家蘄向為始次
終三者。謂終極蘄向。在人道之完全。及世界之文化。次在充發民族之特性。及
演進其民質民生、始在有政府與自由。[注:Burgess, "Political Science and
 Constitutional Law."Vol. I, P.85.] 格芮以維持人人之平和秩序安寧公道為
原始祈向。 次在圖人類之公共治安。 終在振興人類之文化。[注:Garner's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Science. " Ch. X, P.316.]日人小野塚氏亦分
原始終局蘄向二者。前包國力國法之施設運用。後包發達人民之身心。演進社會
之文化。[注:見日本法學博士小野塚喜平次政治學大綱國家之目的節。]此外作
者。尚指不勝屈。要皆以國家之蘄向。為循序漸進。始奠國家生存之本基。繼求
小己社會之自由之權利。終則鼓舞振興世界人類之文明者也。
    吾人欲統觀諸說。籀其公同。折衷一是。必先解剖各說之窔奧。以會其通。
而窮探其利弊。由紛紜岐異之中。尋其合轍同歸之旨。而絕不敢擅斷焉。顧於未
評諸說之先。首當申明吾旨曰。國家者非人生之歸宿。乃求得歸宿之途徑也。人
民國家有互相對立之資格。國家對於人民有權利。人民對於國家亦有權利人民對
於國家有義務。國家對於人民亦有義務。國家得要求於人民者。可犧牲人民之生
命。不可犧牲人民之人格。人民之盡忠於國家者。得犧牲其一身之生命。亦不得
犧牲一身之人格。人格為權利之主。無人格則權利無所寄。無權利則為禽獸為皂
隸。而不得為公民故欲定國家之蘄向。必先問國家何為而生存。又須知國家之資
格。與人民之資格相對立。損其一以利其一。皆為無當。吾將持此觀念。評前引
諸家之說焉。
    道德幸福之說。固皆各有所主。特欲見諸實行。則不免侵害小己之自由。何
也。前者以實行道德之理想為界說。後者以求最大多數之最大幸福為格言。若者
為道德。若者為幸福。皆無至當之畛域。以道德幸福之責。托諸國家。則國家權
力。泛然無所限制。古今萬國。凡國權過大。而無一定之界限者。未有不侵及民
權。此說如行。則凡人民對於國家之行動。舉莫逃出道德幸福之範圍者。即舉莫
逃出國家之干涉。勢必損人民之自由。以為國家之芻狗。國權人格互相對立之第
一要義。即在各有限制。各正其適當運施之封域。相調相劑。而不相侵。道德幸
福之說。 不得不謂為背此要義也。[注:參觀浮田和民政治原論國家之目的章第
二節]其最能辟脫此說之弊。而著眼於明定國權行動範圍者。厥惟保護權利說。
夫權利亦非人生之歸宿。僅人生欲達歸宿必由之一途。至國家實行上之終極蘄向
。則不得不止於此。蓋國家蘄向。有實行理想之別。[注:見 Holtzendorff,
 "Principien der Politik,"]國家可贊助人民。使求終極之蘄向。 而不能自代
人民以求之凡人為之發見於外者。國家可加以制裁。至蘊於心意中之思想感情信
仰。雖國家亦無如之何。以國家之權力。僅及於形式。而不能及於精神。國家可
頒佈一切制度。以獎勵人民之行為。不能代人民自行自為之。國家可以權力鼓舞
文化學術之動機。不能自行進展文化學術之事。蓋精神上之事。國家僅能鼓其發
動之因。不能自收其動作之果。且不獨精神界然也。即關於實物界。如人口之事
然。國家但能籌發展民族之途。布衛生除害之令。使生養居處之適宜。不能自行
蕃衍人口。自使人民康強逢吉也。如生計之事然。國家但能頒佈善良政策。助起
產業之昌盛。鼓勵勤勞者之心神。至生產企業投資服役之事。亦非國家所能自行
也。[注:參觀英譯伯倫智理之"The Theory of the State,"中 Limitations
of State action 節]故國家職務。在立於億兆之間。以裁判其相侵相害之事實
。調和其相需相待之機宜。獎勵其自由。所以發其自治之動因。保護其人格。所
以期其獨立之結果。人民求其歸宿。必取逕於權利之一途。國家惟立於人民之後
。持其權力。鼓舞而振起之。以杜其害。以啟其機。足矣。管子曰、毋代馬走。
使盡其力。毋代鳥飛。使弊其羽翼。[注:見管子心術上]此則保護權利說之真正
價值也。
    至於相對蘄向諸說。雖所見略有不同。綜籀其微。蓋出一轍。如郝氏之國力
及小己自由。伯氏之維持公安。柏氏之政府自由。格氏之原始第二兩項。小野塚
氏之原始蘄向。或以維持國家自身之生存。或以資助小已一身之活動。皆如人生
之於衣服飲食然。乃為遂其歸宿之憑藉。而非即其歸宿所在也。於是諸說所餘者
。皆僅其最終蘄向之一點。而要莫不歸宿於人道之完全。及世界之文化。前者為
實行之蘄向。此則為理想之蘄向。皆足為保護權利說之臂助。而與其旨有互相發
明者。蓋保護權利。即自盡其實行蘄向之責。以助人民自求此理想蘄向耳。然則
國家蘄向。殆即以保護人民權利為歸歟。
    或曰保護權利之說。縮小國家行動之範圍。而限制過嚴。推其極也。必令國
家供人民之犧牲。要知國家者乃一國人之總業。如農賈然。非實有也。實謂之人
。業謂之農賈。如家市鄉曲亦然。有土有器有法。土者人所依。器與法者人所制
。故主之者曰人。[注:章太炎先生國故論衡辨性下]天下有業而能不為主所用者
乎。有創造於人之物。不為創造者所憑藉。而創造者反為所創造者之憑藉乎。鮑
因哈克曰、“漠視小己之權利。沒收於國家之中者。古代之國家思想。巳絕跡於
今日者也。蓋人在天地間。有最高之蘄求。國家為人而存者。故國家以人生之蘄
求為蘄求”[注:Bornhak, "Allgemeine Staatslehre."]浮氏田曰。“置人民於
度外。而視玄相之國家及憲法為神聖者。政治之迷信也。……以理想之國家可崇
拜。而現實之國家不可崇拜者也。漫然崇拜之。凡事皆仰政府及現在多數者之鼻
息。 終為一種卑劣之像偶教而巳。”[注:見日本法學博士浮田和民政治原論國
家之目的章]然則國家為人而設。非人為國家而生。離外國家。尚得為人類。 離
外人類。則無所謂國家。人民主也。國家業也。所業之事。焉有不為所主者憑藉
利用之理。浮田氏又曰。“小己之發達。為國家蘄求之一部。若小己而不發達。
則國家斷無能自發達之道。”[ 注:見日本法學博士浮田和民政治原論國家之目
的章]是故無人民不成國家。無權利不成人民。無自由不成權利。 自由、權利、
國家、均非人生之歸宿。均不過憑之藉之。以達吾歸宿之所耳。人民藉自由權利
以鞏固國家。複藉國家以保護其自由權利。自國家言。則自由權利為憑藉。就自
由權利言。則國家為憑藉。就人民言。則國家自由權利舉為憑藉。人民藉自由權
利以求歸宿。不謂自由權利供人民之犧牲。至憑國家以求歸宿。獨恐其供人之犧
牲。其有當於名學之律否耶。此犧牲國家之駁議。所以不足累保護權利說之真價
也。
    於是可知吾人愛國之行為。在擴張一己之權利。以搘拄國家。犧牲一己之權
利。則反損害國家存立之要素。兩敗俱傷者也。小己人格。與國家資格。在法律
上互相平等。逾限妄侵。顯違法紀。故國家職務。與小己自由之畛域。必區處條
理。各適其宜。互相侵沒。皆幹懲罰。美其名曰愛國。乃自剝其人格。自儕於禽
獸皂隸之列。不獨自汙。兼以汙國。文明國家。焉用此禽獸皂隸為古代人民。若
希臘羅馬日本。大抵皆以國家為人生之歸宿。若離國家。則無價值。故不憚盡其
所有。以供犧牲。而古代國家。亦絕不與小己以方寸自由之界域。摩西古法。並
小己飲食衣服起居之宜。悉受裁制。此為數千年前之古制。久為近世學者所排斥
。安有二十棋之國家。反溯其源流。奉為圭臬之理。格芮曰。“近世之政治思想
。僅以國家為創設之一制度為發動之因力。為致用之媒介。藉之以求社會公共之
蘄向。而非以己身為蘄向者也。”[注:Garner's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Science." Ch. X, P.312.原文曰"It considers the state to be simply an
institution, an agency or instrumentality by means of which the
collective ends of society may be realized, instead of itself being
the end."] 吾誦斯言。以終吾篇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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