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民族史 > 艾斯木汗习惯法

哈萨克汗国法典之一。17世纪前期艾斯木汗(额什木汗)制定。※《哈斯木汗法典》实行百年后,至艾斯木汗统治时期(1598—1628或1645年),又制定新的法典。艾斯木汗在哈萨克历史上以“魁梧的艾斯木好汉”而闻名。即位后,与布哈拉及撒马尔罕统治者签订和约,规定塔什干城及其周围地区在240年内归哈萨克汗国管辖。并与中亚各国建立贸易关系,以武力讨平塔什干统治者吐尔逊·穆罕默德的叛离,使哈萨克汗国重归统一。为维护秩序,处理汗国内各种事件和刑事犯罪案件,遂对《哈斯木汗法典》进行补充,形成《艾斯木汗习惯法》(额什木汗习惯法),也称《古用法律》或《艾斯木汗旧典》。其补充内容包括:1、可汗有权制定适合于自己汗国之法律,以便以法律形式维护社会秩序,巩固统治地位;2、巴图尔应当进行合法的出征并战必取胜(或译为“巴图尔应当勇敢出征并战胜敌人”),以保证军事的胜利,维护汗国的统一;3.尊敬有学问的人,以提高文化水平;4、※“”(负责处理民刑案件的特殊阶层)应当有专门办事机构,以利于处理汗国内各种诉讼案件和民事纠纷,巩固封建统治秩序。这是哈萨克汗国政治、军事、文化、司法等方面带有根本法性质之四项原则。其全文已失传,现唯有一种简单的《哈萨克汗国法典》手抄本(《哈萨克可汗图像集》一部分),藏于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苏来满·哈努尼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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