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民族史 > 社田 清雍正朝规定住在平原、浅山地区高山族村社所保留最低限额的耕地。清统一台湾后,大陆移居台湾之人日增,不断侵垦高山族土地,为了避免发生纠纷和保证高山族的耕地面积,雍正五年(1727),朝廷根据巡台御史尹秦奏请,规定大社留水旱田地500甲(每甲为11市亩),中社400甲,小社300甲,作各社耕猎之所,不准汉人侵垦。但侵垦之事仍屡禁不止。 社田相关 耶律察割耶律撒剌耶律题子耶律德光耶律燕哥耶律薛阇耶律辨材耶迷只部耶鲁兀也耶嘉克珠耶澜可汗耶布移守责耶里只挟室耶律匀德实耶律夷腊葛耶律忙古带耶律迭里特耶律阿不里耶律阿保机耶律陈家奴耶律直鲁古耶律图鲁窘耶律和鲁斡耶律挞不也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𤡎 每日一成语:泥牛入海 每日一词语:横越 每日一诗词:赞赵直阁所藏四美人画·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