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民族史 > 沙里阿特

阿拉伯语,意为伊斯兰教法典。阿古柏侵入新疆后在南疆地区推行的法规。依据《古兰经》和穆罕默德有关宗教生活、世俗生活、道德规范等论述制定,为处理宗教、政治、社会、家庭和个人生活重要准则。为确保“法规”实施,在各地城乡普遍建立宗教法庭,并不断扩大和强化其权力。法庭由若干名哈孜(法官)组成,分管各类案件审判。在未设立法庭地方,由1名哈孜和1名穆夫提(教法阐释者)行使地方宗教审判权。不能在法规中找到规定的,依照习惯法或穆夫提解释处理。法官可以任意解释法律,并进行审判。哈孜拉伊斯有权决定一切案件。刑罚包括鞭笞、断肢和拷打。死刑须由阿古柏亲自处理。它是阿古柏残酷镇压南疆人民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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