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瑞通商条约暨增加条款 清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四日(1908.7.2)订于北京。凡十七款。规定:中瑞(典)两国互设使、领馆;在通商、航运等方面互给最惠国待遇;瑞典取得领事裁判权、传教等特权。宣统元年(1909)四月六日又增加一款,对原约第四款作补充说明。 中瑞通商条约暨增加条款相关 缠足缠头回子骗树剿饷剿捕档剿定新疆记剿平捻匪方略剿平粤匪方略鄛鄛乡耤田耥田静州静狱静陵静鞭静边军静江军静江路静安镇静阳寨静远堡静轩集静明园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䂪 每日一成语:放歌纵酒 每日一词语:倡卒 每日一诗词:念奴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