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船只遭险拯救章程 日本与清政府订立的关于双方救难事宜的约章。签约日期不详,自光绪十六年七月十七日(1890.9.1)执行。由清总理衙门与日本公使大鸟圭介签于北京。凡三款。主要规定:两国彼此拯救海上难民,所给之衣食、路费、医药或捞尸、埋葬等诸费,由该难民之国偿付,救难人员所用费用无庸偿付;救存对方遭难船只、货物所需人工等费,由收领该船只货物之人偿付。 中日船只遭险拯救章程相关 吴陇登吴表臣吴其濬吴直方吴择仁吴贤妃吴尚先吴国佐吴昌县吴昌硕吴明彻吴忠堡吴育仁吴宗达吴定规吴定彩吴诗派吴房县吴居厚吴承伯吴承恩吴春阳吴荣光吴树声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𢫢 每日一成语:将门无犬子 每日一词语:橘中乐 每日一诗词:上元日二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