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通商行船续约

清光绪二十九年八月十八日(1903.10.8)由吕海寰、盛宣怀、伍廷芳与日方日置益、小田切万寿之助订于上海。共十三款,附件七件。规定:开长沙、奉天(今沈阳)、大东沟为商埠;中国尽免进出口货物全部厘金;日本臣民可与华民合股经营或合办公司;日本享有内河航行、利益均沾等利权。

中日通商行船续约相关


每日一字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