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交收营口条款 清光绪三十二年十月二十日(1906.12.5)由清山海关兵备道梁如浩与日本驻华使馆一等书记官阿部守太郎等订于营口。共六款,附件一件。规定:日本将其在日俄战争中所占中国营口地方交还中国;日商可继续经营自来水、电车、电灯等业;中国须聘日人充警察教习和医生。 中日交收营口条款相关 和安大夫和安雅人和林行省和事天子和图利档和籴大使和剂局方和南军司和硕贝勒和硕公主和硕亲王和鲁火孙和解室韦和解热素和蕃公主和林金石录和林格尔厅和尚功德司和尚原之战和通泊之战和鄂尔勒克和什库珠克岭和通淖尔之战和尔朔齐哈萨尔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𣠙 每日一成语:胸有甲兵 每日一词语:敝褻 每日一诗词:同蔡中郎过王员外宅怀子安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