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国同盟会总章

同盟会正式章程。黄兴等起草,清光绪三十一年七月二十日(1905.8.20)同盟会成立大会正式通过。原章程三十条已佚,三十二年四月十三日改订稿计二十四条。主要内容为:(1)以“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为宗旨;凡与本会宗旨相同,并愿联为一体之各会党,皆可为成员。(2)设总理一人,由全体会员公举。总理对外有代表本会之权,对内有执行事务之权。(3)本部设东京,下设执行、评议、司法三部。(4)在国内外分设九个支部(国内五个、国外四个),直接受本部统辖。(5)在东京的会员按省籍设立分会,受本部统辖。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同盟会公开,《总章》重加修订。共六章三十四条。规定以巩固中华民国,实行民生主义为宗旨,列举九条政纲:(1)完成行政统一,促进地方自治。(2)实行种族同化。(3)采用国家社会政策。(4)普及义务教育。(5)主张男女平权。(6)厉行征兵制度。(7)整理财政,厘定税则。(8)力谋国际平等。(9)注重移民垦殖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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