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朝通商条约 清光绪二十五年八月七日(1899.9.11)清政府全权大臣徐寿朋与朝鲜外部大臣朴齐纯在汉城签订。共十五款,附以“朝鲜国海关税则”。主要内容:两国互派公使和领事,不得以商人兼充,并不得兼理商务;两国商民享一切利益,货物进出口悉照最惠国商民税钞例;领事裁判权相等;两国边民向来互市,宜重定陆路通商章程税则。 中朝通商条约相关 耶律图鲁窘耶律挞不也耶律突吕不耶律何鲁扫古耶律文正公年谱耶苏教难入中国说取取夫取虑县取槽结法取用匠夫例苦兀苦叉苦成苦夷苦先苦县苦聪苦先城苦竹关苦竹隘苦竹滩苦陉县苦练坪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𣧓 每日一成语:绿林豪士 每日一词语:狼貪 每日一诗词:哭石曼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