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葡北京条约

原名《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葡萄牙在英国支持下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十三年十月十七日(1887.12.1),由清政府代表奕劻、孙毓汶与葡方代表罗沙(Thomas de Souza Roza)签于北京。凡五十四款。主要内容:(1)承认《中葡会议草约》之规定,葡国永驻和管理澳门及澳属之地;(2)葡国可派使节驻北京,在华通商口岸设领事,享领事裁判权;(3)葡人可在华通商口岸居住、租买土地、建造房屋、设立教堂、雇役华人,享他国所享一切特权;(4)清方负责保护在华葡人之人身安全及财货、债权;(5)传天主教“全获保护”,不得“苛待禁阻”;(6)葡享片面最惠国待遇。

中葡北京条约相关


每日一字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