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俄天津条约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沙俄以调停为名,胁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咸丰八年五月三日(1858.6.13)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俄国驻华公使普提雅廷在天津签订。共十二款。主要内容:(1)俄国得在上海、宁波、福州、厦门、广州、台湾(台南)、琼州七处口岸通商,若别国在沿海增开口岸,亦准俄国一律照办;(2)俄国得在原有两国通商地点扩大贸易,对俄国“商人数目及所带货物并本银多寡”,不得加以限制;(3)俄国得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官,俄国兵船有权在各通商口岸停泊;(4)俄国东正教教士得入内地自由传教;(5)俄国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日后中国给予别国的一切政治、贸易及其他利益,俄国得一律享受;(6)中俄两国派员查勘“从前未经定明边界”,为沙俄进一步掠夺中国领土制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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