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西通商条约

原名《中西和好贸易条约》,亦称《中西天津条约》。西班牙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同治三年九月十日(1864.10.10),由总理衙门大臣薛焕、三口通商大臣崇厚与西班牙使臣玛斯(Sinibaldo de Mas,?—1868)签于天津。五十二款,另附专条一。主要内容:(1)西班牙可遣使驻北京和往来中国各地;(2)中国各通商口岸准西班牙设领事,任便西班牙人贸易、赁房买屋、租地建造;(3)西班牙人可雇佣华人,并可招其赴西班牙承工;(4)西班牙在华商税援列强通例;(5)中国不得苛待禁阻天主教之传习;(6)清方负责保护西班牙人在华之财货、债权;(7)西班牙享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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