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中日马关条约

原名《马关新约》,又称《春帆楼条约》,日文本称《媾和条约》。日本通过甲午战争迫使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1895.4.17),由清政府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钦差全权大臣李经方与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签于日本马关(今下关)春帆楼。凡十一款,附《另约》和《议定专条》。主要内容:(1)清政府承认朝鲜“独立自主”,实即承认日本对朝鲜的控制权;(2)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割予日本;(3)赔偿日本军费库平银二亿两;(4)增开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船可沿内河驶入;(5)日本得在通商各口设领事官;(6)日本得在中国通商口岸任便设厂制造,产品与进口货物一样免征一切杂税,并可在内地设栈存放。次年又援本约有关条款订立《中日通商行船条约》,日本攫得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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