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比罪 刑法制度。宋代法律规定,被判处编管或流配罪而可用官职等抵罪、纳铜赎罪以及犯诬告或出入人罪的官员等,准许比照其他刑罚减罪或免罪。诸如原判配沙门岛(在今山东蓬莱西北海中),比照流二千里;刺面配,比照徒三年;不刺面配,比照徒二年;编管、移乡,比照徒一年。平均每流五百里比照徒半年。官员勒停、冲替,举人永远不得应举,流外品官勒停等,主刑在杖以下,亦各比照徒一年。以现任一官或职、差遣,可抵数年的徒罪;纳铜一百斤,亦可赎此罪。 比罪相关 孙蕙孙樵孙镗孙儒孙霸孙一奎孙士毅孙大有孙万荣孙之騄孙开华孙天生孙夫人孙元化孙云球孙不二孙中山孙长卿孙文子孙方谏孙可望孙丕扬孙处约孙乐文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𩄄 每日一成语:不合时宜 每日一词语:挑閃 每日一诗词:郢州赠王八使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