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不睦

刑律名目。唐律列为“十恶”第八条。《唐律疏议·名例·十恶》:“谓谋杀及卖缌麻(同高祖者)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同祖父者)以上尊、长(丈夫之祖父母及伯叔父母称大功尊,从父兄、姊称大功长)、小功(同曾祖者)尊属(从祖父母、姑,从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等称小功尊属)。”即特定亲属间有谋杀、出卖、殴打或控告行为。其后历朝多沿之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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