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德国教士护照来往照会

德国驻华公使与清政府总理衙门之间的往复照会。清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1888.11.26)德方首先致照,同年十一月二十日清方复照被迫应允对方要求,其后德方又复照肯定,凡三件。主要议定:德国传教士前往山东兖州、曹州、沂州、济宁诸府地方,护照由德方颁发;如有别国传教士前往上述地方,须由其本国驻华公使馆证明其国籍,清方才可放行,如籍别有讹,则由德方处理;在上述地方有关德国教士之事,均由德方自理,别国教士之事则由其本国官员办理,清方均不能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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