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殿举

科举考试用语。五代时,科举考试中成绩劣等者,或违犯条例者,不准下届应试,谓之殿举。后唐长兴四年(933)规定,怀挟书策者,扶出殿两举(停考二年)。后周显德二年(955)规定,应进士科未及第者,以文艺优劣定为五等,第五等殿五举,第四等殿三举。第三、第二、第一等许次年再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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