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谪

刑法制度。初为强迫罪犯戍边或罚作劳役。《汉书·陈胜项籍传》颜师古注:“谪读曰讁,谓罪罚而行也。”《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规定:“非谪罪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偿兴日,以免一人谓庶人,许之。”汉武帝时又有所谓“七科谪”,明确规定强迫谪发的七种人。参见“七科谪”。后多用于对官吏的处罚,即谪贬官职,降用或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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