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款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日本强迫清政府承认福建省为其势力范围后,于次年三月十九日(4.28)又强迫清政府在福州订立此约。共十二款。附《另约章程》五款。主要内容:(1)自天主堂码头东界起,至尾墩村东方止,前部面沿闽江,后部包田地一带地方,为日本专管租界;(2)租界内马路、警察、行政等权皆由日本管理。界内道路桥梁、沟渠、码头,由日本领事官设法修造,并由日本领事官管理;(3)租期三十年,期满可以续租;(4)日本租界地基,不准华民业户再向外国官民以地抵押、或租让。违者由中国地方官惩办;(5)所有外国租界及将来开拓之外国租界的优惠,日本租界一体均沾。《另约章程》规定,租界内港头、中墩两村百姓房屋,如若出卖,只许卖与日本人,不许卖与别国,并不准租与他国,违者由中国地方官从严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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