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督责之术

秦代统治者实行的一种统治术。据《史记·李斯列传》,二世元年(前209),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起义爆发后,丞相李斯为取悦于二世,上书建议“行督责之术”。认为君主应肆情纵恣,而不务苦形劳神,只要督责臣下,轻赏重罚,就可以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这种统治术的理论依据来自申子和韩非子的法家学说。秦二世采用此术,督责日益刻深,刑杀无度,加速了秦王朝的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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