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督责之术 秦代统治者实行的一种统治术。据《史记·李斯列传》,二世元年(前209),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起义爆发后,丞相李斯为取悦于二世,上书建议“行督责之术”。认为君主应肆情纵恣,而不务苦形劳神,只要督责臣下,轻赏重罚,就可以久处尊位,长执重势而独擅天下之利。这种统治术的理论依据来自申子和韩非子的法家学说。秦二世采用此术,督责日益刻深,刑杀无度,加速了秦王朝的灭亡。 督责之术相关 芦课芦子关芦草沟芦汉铁路芦汉铁路行车合同芦汉铁路借款合同芦汉铁路借款续增合同劳山劳州劳格劳浸劳萨劳乃宣劳之辨劳劳亭劳崇光克克什克烈克殷克捨克鼎克寒克石炭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𩘶 每日一成语:一丝一缕 每日一词语:祭公 每日一诗词:赠柯山道士郑云谷来住沣之洞辰二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