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井田

商周田制。因其土地区划形同井字,故名。始见于《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此外,《周礼》及《汉书》、《谷梁传》、《公羊传》、《韩诗外传》、《汉书·食货志》中,均有关于井田制的记载。而《周礼》的记载尤详。《地官·小司徒》与《考工记·匠人》均以“九夫为井”,其说与《孟子》近似。然《地官·遂人》则谓“遂人掌邦之野。……以岁时稽其人民而授之田野。……凡治野,夫间有遂,遂上有径;十夫有沟,沟上有畛,……”此以十夫为井,与《小司徒》九夫为井之说不同。其原因在小司徒所治之地为“”,遂人所治之地为“”(参见“乡遂”),故授田之方式不同。近人研究,或以为井田制纯属空想,并不存在。或以为“”为国人所居,其制为九家另耕一夫之田(百亩),上交给国家,是为九一而助。“”为野人所居,用籍法,除每家百亩外,十家共耕一千亩,以收获上交国家。或以为当时对国人用贡法,即孟子所说“国中什一使自赋”;对野人用助法,使他们另种公田。至于井田制度的性质则各持异议,主要有三说:(1)农村公社土地所有制;(2)奴隶制下诸侯百官俸禄的等级单位和课验直接耕种者勤惰的计量单位;(3)封建领主制下的农奴份地制和劳役地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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