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开皇律

隋文帝时制定的法律。开皇元年(581),文帝诏高颎、郑译等七人更定新律。采魏、晋及南朝齐、梁诸律,沿革轻重,取其折衷。除讯囚酷法,拷掠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有程式;去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流徒之罪皆减从轻,惟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设十恶之条,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赦犹除名。刑名有五:死刑,有斩、有绞;流刑,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徒刑,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五十至百;笞刑,十至五十。八议之科及七品官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九品以上犯罪,听赎,以铜代绢。三年,文帝又命苏威、牛弘等再次更定新律。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留定律文五百条,计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十二篇。以“刑纲简要,疏而不失”著称,对唐律影响甚大。已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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