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殖业银行则例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度支部厘定。共三十四条。规定该类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放款于农工为宗旨,其资本总额至少须二十万两以上。股票概用记名式,只许本国人购买,不准股东将股票转卖或抵押于外国人及外国公司。无论官办、商办,其详细章程均须报度支部核准方可开办。可与同行订联结契约,亦可兼营农工业汇兑事务。度支部得就各地方官中特派监理官监理,随时检查,详细报部。并对放款与债主还款办法、放款利息率、结帐等项订有细则。 殖业银行则例相关 类姓册类姓簿类省试类方马经类证治裁类编长安志迷唐迷儿军迷魂墙娄江娄县娄林娄性娄昭娄室娄宿娄敬娄湖娄山关娄东派娄师德娄诗汉娄塘镇前卫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𥚩 每日一成语:癞蛤蟆想吃天鹅肉 每日一词语:潔水 每日一诗词:酬伯氏再用前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