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殖业银行则例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度支部厘定。共三十四条。规定该类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放款于农工为宗旨,其资本总额至少须二十万两以上。股票概用记名式,只许本国人购买,不准股东将股票转卖或抵押于外国人及外国公司。无论官办、商办,其详细章程均须报度支部核准方可开办。可与同行订联结契约,亦可兼营农工业汇兑事务。度支部得就各地方官中特派监理官监理,随时检查,详细报部。并对放款与债主还款办法、放款利息率、结帐等项订有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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