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散颁刑部格

一称神龙散颁刑部格。唐律令文书。已佚。敦煌石室有部分残文,分见伯希和3078号与斯坦因4073号文书。题“银青光禄大夫行尚书右丞上柱国臣苏瓌等奉敕删定”,可证其为神龙元年(705)所定《散颁格》中的刑部格。残文共十六条,主要为对伪造官文书印、官吏赃罪、盗诈、私铸钱、略卖奴婢、“光火劫贼”及其窝藏者等罪的处罚。与律文相比,其用刑为重。如伪造官文书印,先决杖一百,头首配流岭南远恶处,不在会赦之限,而《唐律·诈伪律》则只流二千里。他刑亦多类此。另罗振玉辑《百爵斋丛刊》亦收残文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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