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续订招工章程条约

英、法两国与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系援用《北京条约》中有关招收华工的条款拟定的具体章程。同治五年正月十九日(1866.3.5),由英国驻华公使阿利国(RutherfordAlcock,1809—1897)、法国驻华公使柏尔德密(Jules Francois Gustave Berth-emy,1826—1903)与总理衙门大臣签于北京。凡二十二款。主要内容:1.外国人报请其领事批准后,即可在华口岸设公所招收出国华工;2.制定了侵犯华工权益的诸多细则,要求华工务须尽守,合同以五年为最长届期;3.严惩拐骗、胁迫不愿应招之华民者。因英、法政府不满足该约规定的侵略权益,未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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