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随船作耗

明清漕项之一种。亦作随船作耗米、随船耗米、船耗。明宣德间行兑运法,每石漕粮征收加耗米四斗一升至七斗六升不等,除轻赍银折收银两外,其余支给漕军随船起运。清代为*随漕正耗之一部分。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各省正兑耗米中有自五升至一斗五升不等,改兑耗米中自八升至一斗三升不等,给运军作沿途折耗之用。参见“轻赍银”、“随漕正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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