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商会与地方官衙门行文章程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农工商部制定颁行。规定商务总会于本省及他省督抚行文均用“呈”,司道以下用“”,分会于本省及他省督抚司道行文均用“呈”,府厅州县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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