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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社团。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1904.1)商部奏准颁行《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凡属商务繁富之区,宜设商务总会,于商务稍次之地设立分会,分会依其省份隶属商务总会。领导机构为会董会议,公推总理、协理处理日常会务。是年,上海、天津分别在原有商业会议公所和商务公所的基础上改组成立商务总会。此后各地商会相继成立,工商业者始以社团“法人”姿态出现。至宣统三年(1911)计有商务总会五十余所,商务分会八十余所。清末商会以保护商业、开通商情、联络众商为宗旨,代表和反映商人的利益,其所从事的活动,侧重于联络工商、调查商情;兴办商学、开拓商智;受理商事诉讼等。并曾发动或参与抵制美货、收回利权和国会请愿运动。武昌起义爆发后,南方诸省商会大都先后转为赞助革命共和。但在二次革命中,持反对态度。1913年北京政府改商务总会为总商会,批准成立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后又公布《商会法》,为商会组织正式法规。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另组工商业联合会,旧商会始告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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