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盗贼重法

宋刑律名之一。熙宁四年(1071)规定劫盗判死刑,没收家产,妻子编置一千里,遇赦配远恶地。判徒、流刑,编配岭南;流罪遇降等处罚,配三千里,没收一半家产,妻子减等判刑。应编配者,即使遇赦,亦不移地或释放。窝藏判死刑的劫盗,情节严重者,斩;其他皆配远恶地,没收一半家产。盗罪判徒、流刑,配五百里,没收三分之一家产。窃盗三次犯罪,杖配五百里或邻州。虽非重法地区,若窝藏重法的罪犯,亦以重法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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