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停刑

刑法制度。即暂停执行死刑。如明代规定,凡自立春后,至春分前及每月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均不执行死刑。此外有因祥瑞、天变、郊祀不定时暂停死刑者。至于临决罪犯,有击登闻鼓诉冤者,当值给事中取诉状,批校尉驰赴刑场,亦可暂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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