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勘工

勘估稽核工程费用之制度。凡有官方工程,须于施工前勘估所需费用,工竣核销。其制至清代始详。清代于工部下设料估所专掌其事。凡工部承办在京工程,工价银在五十两、物料银在二百两以内者,由部内派员兴修;超过此数额者,则由陕西道监察御史会同工科复核其料估之数,请旨兴修;千两以上之工程,更须由钦派大臣督修,工竣分别查收核销。各省千两以上工程有成例者随时咨部兴修,年终汇奏;无成例者及视常例有增加者,应专折奏准后题估兴修,工竣题销。各工估销之册,均送工部查核备案,并移陕西道复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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