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职制律 唐律第三篇名。即关于官吏在职守上所犯行政错误和罪行的刑法如官员署置超过规定名额,诸州贡举科举人员不当,刺史、县令私出管界,官吏无故不上班,公文收发误期,奏事犯宗庙讳,地名、官名犯祖、父名而不避位,受贿枉法等,皆处以相应刑罚。共五十八条(有一条误为二条)。篇名始于隋,唐因之。 职制律相关 敕字本十七帖敕连头兵豆伐可汗副王副车副本副主副爷副军副贡副折副枢副知副使副官副郎副贰副封副相副将副宪副监副宰副理副率 每日一字一词 每日一字:𧽒 每日一成语:即里渐里 每日一词语:干饭 每日一诗词:题吉水县厅前新栽小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