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资政院议员选举章程

清宣统二年(1910)九月清政府颁布。共一百三十一条。包括《宗室王公世爵选举资政院议员章程》九条,《满汉世爵选举资政院议员章程》九条,《外藩王公世爵选举资政院议员章程》八条,《宗室觉罗选举资政院议员章程》二十六条,《各部院衙门官选举资政院议员章程》二十六条,《硕学通儒选举资政院议员章程》八条,《纳税多额者选举资政院议员章程》二十六条,《各省咨议局互选资政院议员章程》十九条。规定议员分钦选、民选两部分。钦选议员由皇帝委派王公世爵、宗室、各部院衙门七品以上官员、硕学通儒和多额纳税者担任。民选议员名义上由各省咨议局选举产生,但须由督抚圈定批准,实际上也等于钦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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