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捉钱

唐时官府放债收利的一项办法。初沿袭隋制,各级官署的办公费不发全数,只发一定数额的*公廨本钱,由各官署分发给有关的令史、府史(即“捉钱令史”)和一些民户(即“捉钱户”),让他们放债或经商,赚取利润,然后每人定时交纳大大超过所发本钱的钱财。官署往往私自扩大捉钱规模,捉钱人可得到相应官署的庇护,捉钱户可免徭役,商人可乘机营私,有时一官署捉钱人竟达数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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