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近代中国第一个奖励科学发明提倡工商业的法令。清政府于光绪二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1898.7.13)颁布。共十二款。主要内容:(1)对于采用新法,制造各种船械枪炮等超过西方各国现有水平者,兴办大工程有利国计民生者,可给特赏,获得专利制造权五十年;(2)对制造日用之物,为各国所无者,可授以官职,获得专利权三十年;(3)对仿造各国器械而成功可用者,可授以官职,获得专利权十年;(4)对著新书发明专门学问并切实可用于今世者,可授以官职,所著之书享有专售权二十年;(5)对捐款兴办学校、藏书楼、博物院、枪炮厂者,按其规模,给不等奖励;(6)各种发明创造经政府考核,方可给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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