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破分

宋制,凡州县催理赋税官物达九分以上,谓之破分,即行住催,州县得以赋税赢余补助地方财政,贫民少量欠税亦得迁延,以待蠲放。宋孝宗时,户部尚书曾怀废破分,规定催纳官物须及十分,方得住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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