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恶逆

罪名。唐律“十恶”第四条。《唐律疏议·名例·十恶》注:“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即殴打、谋杀直系或旁系尊亲属。其后历代沿袭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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