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除丁

清代指被除名之人丁。(1)八旗人丁,三年编审,年及十五(后改为十六)岁为成丁,连同旧壮丁,逐户审明,编造清册。其未成丁及非正身良家子弟,假冒入册者,并应开除人丁,由各该旗都统验实开除,将开除缘由注明送报户部。(2)民人编审人丁时,十六岁以上增入,六十岁以上开除,被开除者,亦称除丁。

除丁相关


每日一字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