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总检察厅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立。隶大理院。对刑事案件实行搜查处分、提出公诉,并监察判断之执行;对民事及其他案件,则为诉讼当事人及公益代表人实行特定事宜。置厅丞一人,掌总司大理院刑、民案内之检察事务,并调度司法警察官吏监督下级检察厅。下有检察官六人,分任检察事务,以及主簿、录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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