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总理大臣

官名。(1)即“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大臣”。(2)清宣统三年(1911)四月设置,为责任内阁的首脑。根据皇帝的意志,决定政治方针、保持行政统一,并在内阁会议时担任议长。具体职责有对各地方长官颁发训示,并监督指挥其工作;可暂令停止各地方长官及各部大臣的命令、处分等,奏请皇帝裁决;奏请颁发阁令等等。需每日入对。三年九月,据《宪法信条》改由资政院公举,皇帝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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