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香港鸦片贸易协定

英国当局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商约。清光绪十二年八月十四日(1886.9.11),由英人赫德以清总税务司的身分与英国驻天津领事卜列南、香港陪席推事罗素尔签于香港。凡十二款。系根据《中英烟台条约》和《烟台条约续增专条》中有关条款,专就香港鸦片贸易所作规定。主要内容:(1)禁止一箱以下鸦片进出口;(2)运至香港的鸦片,其存放、转运、经销由香港官员批准;(3)具有税单之鸦片概不重征税、厘;(4)香港当局如认为有损英国利益,有权废止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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