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知识 > 钦定回疆则例

书名。清朝统治回部成法汇编。托津等奉敕原修,清赛尚阿等奉敕续修。八卷。始修于嘉庆十六年(1811)至十九年,道光十三年(1833)续修,二十二年重订。一百三十四条,其中原例二十六条,修改六十五条,续纂三十八条,增纂五条。辑录乾隆以来西北回民地区的建制、政令、条例等。凡职官、礼仪、朝贡、钱法、赋税等政治、经济、军事各项制度均详细列为条文。咸丰、同治间治回疆者皆以此为据。通行本系光绪三十四年(1908)铅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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